文/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 詹賀情(政大法律系)

台中一名林姓男子因案在所服刑,某日晚上見同室的獄友皆在熟睡狀態,竟趁機解開身旁一名獄友的褲頭對其口交,對方半夢半醒中感到異狀方才驚醒,事後拒絕和解並要求法院重判,經法院審酌,依乘機性交罪判處3年2月有期徒刑。

(節錄、修改自聯合新聞網:受刑人見獄友半夜熟睡 竟解開褲頭「含下去」下場超慘)

  • 強制性交罪vs乘機性交罪

在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最為人熟知的便是強制性交罪,指的是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除此之外,在同一個罪章中其實還有另一個性質類似的雙胞胎罪名——乘機性交罪。

乘機性交罪規定在同法第225條,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

兩者最顯著的差異在於,第221條是在被害人清醒時,違反其意願為性交,屬於絕對侵害性自主;第225條則是在被害人非清醒時對其為性交,此時被害人並非處在清醒狀態,無從表達其意願,同時也無法判斷行為人究竟是否有違反他人的意願,屬於相對侵害性自主,既然這樣的行為仍有違反他人意願的疑慮,自然仍有規範的必要,故立法者將之一併納入刑法管制,刑度亦和強制性交罪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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