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 林采薇(政大科智所)

日前,高雄某公園附近的河堤邊,有位男子因抽菸影響過路民眾而遭警方上前關切。盤查期間,陳男謊報身分證字號,還宣稱是因為減肥有成才與證件照長相不同。警方見陳男腰間懸掛車鑰匙,忽然心生一計,當即令陳男按下遙控器,附近一台賓士隨之亮起,經查詢車牌,警方當場確認該賓士為失竊車輛,陳男見狀立刻拔腿就跑,前後追逐300公尺,仍被緝捕到案,且警詢後發現,陳男正因詐欺罪被通緝中,警方也旋即依詐欺罪、竊盜罪將陳男移送法辦。

(節錄、修改自自由時報:通緝犯謊報身分 警一個動作讓他芭比Q了)

  • 通緝之相關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被告逃亡藏匿者,得通緝之。復按同法第85條第1項規定,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另按同法第86條規定,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 通緝犯之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 現行犯之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

1.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2.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 緊急拘捕

刑事訴訟法第88-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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