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 林采薇(政大科智所)

日前,曾任職於高雄榮民總醫院台南分院的蘇偉碩醫師,提交了裁判違憲審查的聲請,卻遭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經查,蘇醫師於2019年間召開記者會,對外宣稱被醫院「職場霸凌」,院方則發聲明表示,蘇醫師執業期間常與同事發生爭執,因此以考績會決議行政懲處,此外,院內多位護理師也向醫院申訴,指控蘇醫師才是職場霸凌的加害人,而在醫院召開職場霸凌事件申評會後,決議蘇偉碩的霸凌行為成立。

之後,蘇醫師不滿院方處分,循序提出覆審與行政爭訟,最終仍敗訴,才決意聲請裁判違憲審查,不過,憲法法庭認為,蘇偉碩並未具體指謫相關法律規範、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情事,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因此裁定不受理。

(節錄、修改自ETtoday新聞雲:台南精神科醫師蘇偉碩認遭職場霸凌 提憲法訴訟也不受理)

  • 誰可以聲請違憲審查?

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49條、第55條以及第59條之規定,可以聲請違憲審查的主體,有國家機關立法委員法院以及人民

  • 什麼情形可以聲請違憲審查?

依據上開規定,國家機關、立法委員行使職權,認所適用之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院審理案件,依其合理確信,認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且於裁判結果有影響者,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另按同法第61條規定,本節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

  • 只要我去聲請,就一定會被受理嗎?

憲法訴訟法第32條規定,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由此可知,人民要聲請違憲審查,必須合法非顯無理由,並符合同法第59條規定之要件,才有被受理的可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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