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夫妻財產制,係指夫妻結婚後,彼此財產所應適用之財產制度。 依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同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因此,夫妻可以於結婚前來未雨綢繆地先行約定採用何種夫妻財產制,也可以於結婚過後有需要時,才選擇適當之夫妻財產制。不過夫妻欲採用約定財產制時,則只能從共同財產制(民法第1031條以下)及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44條以下)選擇其一。惟若夫妻就財產未表示任何意見,則以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17條以下)為其夫妻財產制。

若對於雙方財產規劃有共識的話,可於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時一併登記夫妻財產制。若於婚後才打算另行約定,則雙方須共同至戶政事務所填具表單簽名後,經戶政事務所登記後始生效力。舉例來說,若大明跟小英於1/1結婚,那時沒特別約定財產制,然後1/10大明買了一棟房子並登記在他自己名下,然後1/20跑去跟小英說要分別財產制,即使小英答應了也在當天一起去辦理登記,在1/1~1/20這段時間的財產依然是共有的,無法追溯,原則上大明買的房子小英也是有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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