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 陳榆

買家向賣家下單購買商品,約定便利商店取貨,價金先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保管,待賣家出貨且買家取貨完成,才匯給賣家,如賣家出貨後,買家因各種原因,未完成取貨,導致交易無法完成,此時,買家需要負的法律上責任有哪些呢?

以下為某網路賣家給予買家的訊息……

網拍不取貨

  • 刑事部分
    1. 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

依本條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間接毀損罪的構成要件

  • 行為:行為人施用詐術。
  • 結果: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的處分,最終使相對人發生財產上的損害。
  • 主觀意圖:故意使用詐術與損害他人財產的意圖。

下單後不取貨這個行為,原則上不會成立間接毀損罪,因為通常一般人一開始都是想要購買商品才會下單,後來才因為種種原因不取貨,所以,要損害他人的意圖在下單時是不存在的。

  1.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依本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得利罪的構成要件

  • 行為:行為人施用詐術。
  • 結果:因為行為人的詐術,相對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產,最後有財產上的損失。
  • 主觀意圖:行為人對於施用詐術以及相對人陷於錯誤後交付財產的整個過程都有詐欺的故意。

同樣的,通常一開始並沒有詐欺使賣家出貨的意圖或施以詐術的行為存在,所以通常並不會成立詐欺罪

另外,實務上在判斷是否成立上開兩罪,其中有一個很關鍵的判斷因素是 「商品最後的價值」。也就是說,商品退回後,還可不可以賣?

真實案例:甲以乙的名義,以電話方式,向速食店、飲料店、快餐店訂購餐點(2個披薩、10杯飲料、5個便當),外送至乙的工作處所,送達時乙女表示其並未訂購拒收並拒付款,三間店只好將食品攜回,甲是否構成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與法務部皆認為:甲男是以惡作劇心態訂購食品,意在捉弄乙,並無犯罪故意,且店家之食物攜回後,仍可販售他人,並未造成實際損害,甲男並不構成犯罪,店家若因其行為受損,可依民事程序求償。(法務部100年10月20日法檢字1000806893號函釋)

當然,如果買家一開始就是存心要騙賣家出貨,待賣家出貨後再不取貨,使賣家受有運費支出等等的損失,即滿足了間接毀損罪的構成要件。

真實案例:丙、丁皆為網路賣家,商品為同性質,丙為了對同業丁造成營業損失,分別用5個IP位置,向丁下單大量商品,後拒絕取貨。法院認為:丙意圖損害他人,無意取貨而虛假下標,使丁誤信而出貨,致損失運費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55 條之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丙處以兩個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為6萬元(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115號判決)。

  • 民事部分
  1. 買家受領遲延,賣家請求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的必要費用」

依民法第234條:「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起,負遲延責任。」依民法第240條:「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如果賣家已經出貨,商品已經送達約定地點,於約定時間內,買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買家即是受領遲延。如果買家不受領商品,賣家因此多支出了倉庫、二次運費等為了提出或保管商品的必要費用,買家應該要負賠償責任。

  1. 賣家可以解除買賣契約,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給付遲延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疑問:買家不是受領遲延嗎?怎麼又變成給付遲延了?

答:依民法第367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在買賣契約的情形下,買家的受領義務也屬於給付義務的一種,所以如果買家受領遲延,就等同於給付遲延,賣家可以當作解約的事由,在定期限催告買家履行義務,買家仍不履行,賣家即可解除契約(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367號判例)。解除契約的方式,只要以意思表示的方式為之即可(民法第258條),也就是說,跟賣家說「我要跟你解約!」契約就解除了。

契約解除後,依民法第259條,當事人雙方有回復原狀的義務,商品應退還給賣家,賣家如有已收價款,應該返還給買家。例如:在無特別約定的情形下,買家應該要負責把商品退回賣家,但是買家始終不取貨的情形,自然不會處理商品相關事務,此時賣家為了要收回商品,所支出的運費,應可以向買家請求才是(消費者保護法另有特別規定,見後)。

依民法第260條,雖然契約已解除,賣家還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可以請求的損害賠償範圍,實務上雖然尚有爭議,但是確定的是,在解除契約前即可以請求的損害賠償皆可以請求。

  1. 不取貨或退貨運費誰付?–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依規定,7日內買家想要退貨或解除契約,無須負擔任何費用。在超商取貨的情形,買家於貨到7日未取貨,商品即會退回原店,費用由賣家負擔,這是法律就通訊交易(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對消費者的保障,建議賣家定價時加入此項成本。然如買家於收貨7日後或商品已送達約定地點7日不取貨,要求賣家自行取回的情形,此時如賣家同意解除買賣契約,買家應該支付此項運費。

就現實層面考量,透過訴訟的方式來請求運費等損失,與所支出的時間與費用通常是不敷成本的,相信對許多賣家,常是摸摸鼻子認賠,反而造成更多買家的僥倖心態。那麼要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首先,就賣家可以控制的範圍,即是商品價格與運費,就做生意的角度,如果交易的成本因為買家的不守信用而提高,就反應在商品價格上,把這個風險透過提高價格的方式給買家承擔。其次,可以利用「獎勵」買家取貨的方式,提高交易完成率,例如,假設運費為60元,首次交易如順利完成,下次即可享免運費的優惠﹔又或者交易時先多收50元保證金,交易如順利完成,即退還買家60元的方式(賣家的支出仍為60元運費)等方式。

然而,交易方式的進步還是建立於買賣雙方的信賴。買家享受就近取貨的便利,最起碼還是應該要盡到守信取貨的義務。

新聞連結:

網拍不取貨,賣家怎麼辦?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0507/1349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