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乃哥飆罵影片外流事件— 談【公然污辱】v.s.【妨害秘密】

藝人乃哥(徐乃麟)日前於主持綜藝節目《天才衝衝衝》時,因藝人從從(唐從聖)對乃哥開了玩笑:「乃哥是不是輸不起啊?」,導致徐乃麟飆罵藝人唐從聖,怒吼表示:「我錯了嗎!對你們不夠好啊!操你媽個B⋯」,全場一陣尷尬與靜默,雖然在場藝人有盡量安撫與和緩氣氛,但仍無法消除乃哥的怒火,飆罵影片被工作人員外流至網路上,引起一陣軒然大波。

事情發生後,從從在直播上痛哭,表示不捨家人受辱,並將對乃哥提告,稍後乃哥也發表道歉聲明,對於口出髒話造成觀感不佳表示抱歉,從從願意放下,打消提告念頭,整件事情便告一段落。

雖然事件隨著道歉與原諒事情已經圓滿了,但對於這整件事情所觸及的公然侮辱與妨害秘密的議題,其實在日常生活中也很常見,究竟怎樣的情況是算公然侮辱與妨害秘密,如果從從對乃哥提告,是否有勝算?在網路上上傳影片的工作人員是否有妨害祕密的問題?

  • 公然侮辱

根據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由此可知,公然侮辱罪必須涵蓋下列要件:公然、侮辱、行為客體。

  1. 公然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95年中簡上字第588號》

由實務可以得知,公然的定義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看到、聽到的狀態,在影片中,除了從從與乃哥外,現場還有多名藝人與工作人員,因此符合公然的要件。

  1. 侮辱直接對人詈罵、嘲笑而使人難堪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意思之行為而言《98年簡上字第418號》

因為每個人對於侮辱的主觀不一定完全一樣,因此必須在理智的第三人眼中該人的人格嚴重受到損害。在影片中,乃哥飆罵從從的內容包含「X你媽的B你他媽個B」,在他人耳中確實有點令人難堪和貶損從從的意味,因此符合。

  1. 行為客體需為特定範圍或可得特定之範圍

在影片中,乃哥飆罵從從以及指名從從的母親,因此也具有明確的行為客體。

綜合以上,如果從從提告,乃哥就必須要為自己的謾罵行為負責任。那麼,乃哥要付的代價為何?

但我們不是法官,我們不能臆測法官會怎麼判,但是前陣子有一個新聞「他和徐乃麟罵一樣的粗話付出代價 道歉賠款罰9千」可以窺看一二。根據台北地院的判決書,潘姓男子因行車糾紛飆罵了林姓男子,與徐乃麟罵唐從聖一樣的粗話,法官認為基於妨害名譽的犯意,在不特定人可以看到、聽到的道路上,用粗話辱罵他人,並貶損人格及其社會評價,可以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潘姓男子罰金新台幣9000元,如果易服勞務,以1000元折算1日。

  • 妨害秘密

至於在錄影中未經剪輯的影片,且也尚未公開播映,是不是所謂的「未公開活動」?而電視台與徐乃麟本人是否也有著「合理隱私期待」,可以主張期待這段影片不會被外流出去呢?

  1. 「未公開活動」與「合理隱私期待」是什麼?

未公開活動為進行不對大眾公開的活動且個人主觀上有著隱私期待,並沒有想要公開的想法;而合理隱私期待包括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主觀的為人民必須要有隱私期待,客觀要件為社會上一般人認為隱私期待為合理的。簡單舉例來說,如果背了一個漂亮的包包在街上行走,你不能有大家都不看到你漂亮包包外觀的期待,這就是不具備合理的隱私期待,但是包包內的物品因為沒有想給大眾觀看,便具備了合理的隱私期待。

  1. 乃哥能有合理的隱私期待嗎?

這部分有點眾說紛紜,有人認為未經剪輯的片段,就是「未公開活動」,電視台與乃哥因為正在錄製尚未播映的節目,也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能夠期待非錄影棚的一般大眾不會看到乃哥飆罵從從的影片,若如此,當初將影片外流的工作人員便可能會有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的罪責。相反地,也有人認為乃哥因為是公開錄影的,因此並沒有合理的隱私期待,無法認定工作人員有妨害秘密之罪責。亦有部分觀點認為工作人員觸犯的為刑法第317條的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洩漏的為工商營運利益上不能公開的資料。

參考資料:

他和徐乃麟罵一樣的粗話付出代價 道歉賠款罰9千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735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