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18歲的大學生小恩因為想與男朋友英俊分手,但卻談判破裂,遭到男朋友強暴……」
「A女與B男開心的第一次約會,卻被B男逼迫發生親密行為,事後B男表示:女生說不要,不就是要的意思嗎?」
「甲男因身體不舒服因素,拒絕與乙女發生親密關係的要求,卻遭乙女霸王硬上弓……」
以上的各種例子,其實都是屬於「約會強暴」。約會強暴在現代社會中屢見不鮮,許多人常常基於男女朋友之間的「名分」、「情分」,以為沒有辦法提出告訴或是不願提出告訴,但其實對於遭受約會強暴的受害者,法律也有相關規範來保護受害者喔!
依據現行法律的規定,性侵害之案件主要是規定在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章)及性侵害犯罪防制法。據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以及刑法第224條對強制猥褻罪進行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在相處期間,若對方具有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強制性交或是強制猥褻時,皆是侵害到被害人的妨害性自主決定權。
法律以及實務界對此有做出區別,法律萬事通也幫大家做了表格,
幫助大家更清楚的認識:
若為「法律上的夫妻關係」,因為根據民法第1001條明示:「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而同居義務中,若有性行為發生也並非觸法,因此必須由夫或妻提起告訴,為告訴乃論(參照刑法229-1條);但若為法律並無規定的「情侶」、「砲友」等關係,由於並沒有履行同居的義務,因此並不適用於告訴乃論,若被害人一旦提起告訴,便不能撤銷。
根據刑法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但若根據刑法第229-1條規定,若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對象為配偶,或是未滿十八歲之人對未滿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進行強制性交與強制猥褻者,因為為告訴乃論,因此必須在六個月內提起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