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北市法制局-生活法律案例彙編

振力駕車不慎撞傷森鴻,振力擔心受刑事處罰,急著想要私下和解,但又擔心會不會有問題,私下和解會不會對自己產生不利?

參考意見:

  • 所謂私下和解就是指雙方就車禍事件所生的責任、賠償等相關事項自行訂立和解契約以解決糾紛,雙方都應該受到和解契約的拘束,但是和解契約僅 是民法上契約的一種,如果振力日後反悔不履行,森鴻還必須另行提起訴訟請求履行,直到取得確定勝訴判決後,才能據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振力的財產。
  • 由上可知,私下和解對被害人權益的保障仍有些不足。所以,建議森鴻可到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申請調解,由調解委員來協助,若該次車禍關於損 害賠償的金額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便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振力如果反悔不履行,森鴻可直接以調解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對森鴻的權益較有保障。
  • 另一方面,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 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因此,對振力來說,也可以避免私 下和解後,森鴻又反悔對其提起刑事告訴。

 

發表留言